转发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游泳池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2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2287
厦建房〔2014〕28号
各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游泳池的管理,确保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障,根据公共游泳场所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7月25日起,在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开展小区游泳池专项检查。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全市配备游泳池并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检查内容:一是检查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和公共游泳场所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依约履职的情况;二是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三是检查与游泳池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方面工作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纠(7月25日-8月10日)。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和公共游泳场所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于8月11日前报住宅小区所在区建设局。
(二)区局全面检查(8月12日-30日)。各区建设局按照相应管理职责开展拉网式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检查情况于9月5日前报送我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住宅小区游泳池涉及公共卫生和人身安全,各单位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二)自查自纠。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受托管理小区游泳池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把小区游泳池的安全和卫生管理纳入物业服务的日常管理内容,区分开放期间和歇业期间的工作重点,加强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并抓好落实;在游泳池开放前,应当开展游泳池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专项检查,未按照规定整改达标的,不得开放使用。
(三)信息通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小区游泳池开放期间和歇业期间管理单位的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给所在区建设局,各区建设局应当及时汇总给体育、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并抄送我局。
(四)强化督查。各区建设局应当及时掌握小区游泳池管理单位的动态变化,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受托管理小区游泳池的监督指导,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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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对外接待的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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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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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 |
陈金城 |
2039087 |
2035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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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 |
谢金潮 |
5722227 |
5722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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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 |
庄小康 |
6282512 |
6254732转工程处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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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 |
付旭棠 |
6056750 |
6056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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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 |
叶幼治 |
7025471 |
7559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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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 |
林后生 |
7889682 |
7889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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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4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