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含开票样式)
发布时间:2016-08-15 15:50:40发布人:点击量:2537
【例】买了一台Lenovo/联想 小新 V3000价格4199元,送一个价值79元的联想笔记本通用包鼠套装TM150-N
一、增值税分析
1、第一种情况: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开票下图
2、第二种情况:如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也就是说,销售明细中没有鼠标,只有电脑,则“79元的联想笔记本通用包鼠套装TM150-N”涉及到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缴纳增值税为:4199/(1+17%)*17%+79/(1+17%)*17%=621.59元。
3、关于进项税额: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销售”,则纳税人购进鼠标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结论:销售同时不征收个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未销售赠送需代扣代缴个税。
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小陈税务xiaochenshuiwu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