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十月份,又一波物业新规来了!

发布时间:2016-10-09 11:21:00发布人:点击量:2962

安徽、湖北两个省的物业管理新规10月1日正式实施!将会怎样影响咱们物业人的工作?一起来看看↓↓↓



安徽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内开餐馆最高罚两万,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设施最高可罚20 万,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规模较大的小区可聘请不同物业管理。


五大亮点受到行业广泛关注。



亮点1: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车位权属


目前,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不明,已经成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焦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基层调研、专家座谈和网民都提出了相同意见。”潘法律介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权属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协商约定,有利于明确车位、车库等权属,有利于业主准确知情,有利于减少因此引起的矛盾纠纷,是必要的。”对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



亮点2:禁止违反规定饲养宠物损坏公共绿化


一直以来,是否应该在小区内饲养宠物,存在诸多争议。“住宅小区内攀折花木,破坏小区绿化现象以及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的行为比较普遍,损害了其他业主权利,威胁其他业主的人身安全。”潘法律说。

“对此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他介绍,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也关注于此,明确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禁止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亮点3:明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


“明确业主的义务,有利于业主加强自我约束,是必要的。”潘法律说道。因此,在明确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的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还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


根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同时,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亮点4: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需验收新小区物业


新建物业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考虑到新建住宅物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业主切身利益,因配套设施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在潘法律看来,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住宅物业的配套设施进行综合查验,可以有效地维护业主的利益,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要求,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修改稿中,除了明确水、电、燃气等配套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验收标准,还特别提出,“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亮点5:保障性住房需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在此前修改稿中,规定了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政府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也应当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保障性住房为政府出资建设,其入住业主主要是低收入人群,可能在物业费交纳方面存在困难。为了弥补物业费的不足,保障物业管理活动能够正常进行,规定保障性住房配建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是必要的。”潘法律说道。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湖北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和管理涉及千家万户,跟业主的工作、生活都息息相关,因此备受关注。此次通过的条例,内容涉及到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不得借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损害业主权益,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等内容。


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违者没收犬只并处罚5000至1万元



《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损害业主权益        

违者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物业企业擅自撤离小区、停止物业服务的        

可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对于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还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        

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违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电梯广告收益须公示        

违者或处1万-5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利用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收益和支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否则,将被处1万-5万元罚款;有收益的,用于共用部位的维修和养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住宅维修金申请新突破        

可根据维修范围以栋为单位表决

“房屋养老金”申请难有新突破。此前,“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被认为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拦路虎,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条例》规定,可根据维修范围以单位(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方式,即根据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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