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培训学员陈大蕻(鲁安物业)的学习笔记
发布时间:2016-10-21 15:43:09发布人:点击量:5196
物业与业主各方的关系心得
有幸参加市物协举办的第13届福建省物协继续教育培训,本次培训分为四个内容,分别是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解读、物业企业与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关系处理、项目负责人如何做好项目的设备管理与灾后绿化重建等四个部份,这些内容紧紧结合日常物业管理开展及灾后重建方面的举措,是一次比较接地气的培训。针对物业企业与业主、业委会、业主大会关系谈几点心得体会。
第一、物业企业与业主关系
物业企业与业主是企业与社会个体之间关系,个体按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起来形成业主大会及选举产生出业委会-两个组织之间关系。
二者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平等的契约关系,都是自由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法律上地位也是平等。
法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作为业主希望低价获取高质的享受,比如五星级酒店服务,人员保安形象要好、年轻健硕、学历高、保洁年轻勤劳、电工有高级证书、业务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等,小区管理要高品质,服务态度好、卫生保洁好、设备设施齐全、每个角落都要安装监控,小区巡逻24小时等。
但是另一方面,业主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也不履行法定缴费义务,每月、每季度的几毛钱物业公共服务费却一拖再拖,并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拒交,更换联系方式、拒不见面、到最后发律师函仍拒之不理,以至最后双方只能浪费司法资源法庭上相见。
这是一种对双方都受伤害的相处方式,不可取,应该有问题积极面对,有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逃避,物业企业做得不到位,业主可以提意见和建议,合理的应该接受,能立即整改就马上解决,不能马上处理的也要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解决,而不是一拖再拖或应付了事,或对业主意见不置可否,这些处理方式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双方应本着共建和谐小区的出发点做好各自的职责。
第二、物业企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
根据规定,业主大会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业委会成员,可以直选或代表制。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经与会业主表决多数通过,但不足法定票数的,可以将会议表决事项情况书面送达未与会业主。未与会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了决定并书面回复,规定期满,应当将与会业主回复情况进行公告。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与会多数业主表决意见。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应当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定要求表决通过,不得授权业委会决定。
以上可见,物业企业无产权,通过合同获得管理服务权,不是天主就有的。业主大会是全权管理者,业委会是业主大会执行者,带有永久性管理权。
第三、物业企业与业委会关系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常设机构。主要是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向街道报备;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业主;代表业主与选聘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监督物业企业工作,对物业企业管理不到位地方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企业应当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