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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停车场丢车失主获赔偿失主起诉后,停车场被判赔四万元

发布时间:2009-11-20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113

  停在停车场的车辆被盗,事主杨先生报警后窃贼被抓,原来是一男子偷配钥匙盗车,但车辆已被卖掉。对此,杨先生认为停车场有保护不善责任,并提出索赔。昨日记者了解到,经过两次开庭,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停车场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杨先生4万余元。
  深城记者王成波 报道 停在停车场的车辆被盗,事主杨先生报警后窃贼被抓,原来是一男子偷配钥匙盗车,但车辆已被卖掉。对此,杨先生认为停车场有保护不善责任,并提出索赔。昨日记者了解到,经过两次开庭,福田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停车场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杨先生4万余元。
  杨先生介绍,自己是福田区吉莲大厦业主。2003年8月,他花17万元购买这辆轿车,一直停放在附近停车场。2006年2月,他一次性交纳2006年的停车管理费1200余元。2006年8月22日,他将轿车停在停车场,并拿了车辆进出凭证。第二天上午,他去开车时却发现车不见了。报警后,警察在2007年上半年将盗车者抓获,但车辆已经被卖掉,自己损失巨大。他认为,停车场有保管不善责任,应该做出赔偿。
  而对此,停车场认为,盗车者是利用杨先生修车时偷配车辆钥匙,并且伪造临时进出凭证将车偷走,这是意外事件,停车场不应负责。随后的日子里,双方对簿公堂,先后两次开庭。
  昨日,记者了解到,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做出判决,认为杨先生先向停车场缴纳停车管理费,双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虽然盗车者盗开车辆时出示的凭证与真实凭证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但凭证纸质厚薄、手写字样等明显不同,保安员在查验凭证时未尽必要注意义务,负有过错责任。对此,法院判决停车场赔偿杨先生4万余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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