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品房专项维修金 首期费用拟由开发商代缴
发布时间:2010-06-01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473
我市商品房首期维修金 拟由开发商代缴
在昨日起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厦门市基层卫生服务条例(草案)》、《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一审,《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进入二审,这意味着本年度市人大常委会法规计划的6个正式项目有一半开始启动。
化解物业管理难题
继今年初一审之后,《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审依然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
审议的关注点如:物业管理工作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有哪些职责;如何切实解决现实中业主大会会议开会难、表决难问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业主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同时,拟规定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业主缴交并归业主所有,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这一事项进行约定,不能再向业主收取这一费用;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拟采取停水、停电的强制手段,以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实施。
保障基层卫生服务
本着“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立法宗旨,《厦门市基层卫生服务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突出了基层卫生服务的“全覆盖”、“公益性”和“服务性”,明确政府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任,拟制定为服务全市城乡的较大市法规,主要规范对象是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所。医师多点执业、家庭医生、居民健康档案等一系列制度即将在全国推广,这些新举措在《条例(草案)》中都有所体现。
法律援助受惠面将扩大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显著的特点是,拟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受惠面。《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一是特定情形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包括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等。二是特定对象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对象。(陈镌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