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庆典广告牌砸残老人主办方和广告公司共赔3万
发布时间:2010-06-18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202
年近七旬的老谢带孙子到公园散步,没想到广场上临时搭设的庆典广告牌突然掉下来,砸伤了老谢的腰部,造成其9级伤残。老谢为此将主办方和广告公司告上法院。日前,海沧区法院判令主办方和广告公司共同向老谢赔偿损失3万余元。
2009年6月6日下午4时许,工人们正在拆除临时搭设的庆典广告牌。突然,一块广告牌掉落下来,路过的老谢躲闪不及,正好被砸到腰部,摔倒在地。老谢随后住院,广告公司承担了所有医疗费,出院后,广告公司派人陪同老谢转到漳州的医院治疗。经鉴定,老谢的伤残等级为9级。
老谢找庆典仪式主办方和广告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告上法院,索赔7万余元。
主办方辩解说,虽然公司是开工仪式的主办方,但实际上交由广告公司承办,由广告公司全面策划、全过程执行项目,主办方仅仅协助配合。现在广告公司执行项目时砸伤老谢,应当由广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主办方无关。
广告公司则提出,公司雇了家政公司的工人拆卸广告牌,工人拆广告牌时发生事故,家政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与主办方签订的项目委托合同,广告公司只负责策划,安全保障问题由主办方负责,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被追加进来的家政公司赶紧拿出派工单,上面记载着“活动用车”,说明广告公司雇他们来是搞运输,他们没有承接拆卸广告牌的工作,拆卸广告牌的根本不是家政公司的员工,所以事故与他们无关。
近日,法院最终判令广告公司向老谢支付3万余元赔偿款,庆典的主办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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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悬挂物坠落伤人
物主和管理人均要负责
海沧区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开工仪式所建置的包括广告牌、背景板等设施,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设施”范畴。
其次,广告牌、背景板是由广告公司承揽制作、安装、拆除,由主办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以广告牌属主办方所有。广告公司负责广告牌的制作、安装、拆除,应当视为管理人。
最后,广告牌砸伤老谢后,虽然主办方和广告公司都主张免责,但是都无法证明不存在过错。至于家政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广告牌是由家政公司拆卸,所以家政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链接】
伤残等级如何划定
我国目前对伤残的鉴定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