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空间“再生”进行实施
发布时间:2010-06-25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351
在23日的座谈会上,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更新办主任徐荣就正面回应了城市更新中的“强拆”这一焦点矛盾问题。他表示,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拆除重建的,才能进行行政立项。但立项并不等于可以拆除,只有“全体业主”同意后,才能进行改造。这就意味着业主们有两次选择的机会,第一次签字表达的是关于立项的意愿,第二次签字才能真正动工;这给业主们吃了个定心丸。
由业主提出改造,自己挑选开发商,将刷新城市更新“强拆”、“逼迁”之痛,因为更新办法中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只有百分百的业主进行了授权,才能成为改造的主体进行立项。基于这个“全体自愿”立法出发点,当然就没有了“强拆”、“逼迁”这样的字眼。现今《办法》的细则尚未出台,职能部门还在征求意见期,郑祖华建议政府能够出台规定,先行暂停一切小区改造的进程,等待细则出台后,再引导业主们选择适合自己的改造办法和具有资质的开发商。
政府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率角度推进城市更新的大方向不应该否定,因此也不能因为现在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把《城市更新办法》“妖魔化”。但许多问题确实急需细则出台予以规范和解决。
家住红荔村的一名业主称,现在该小区已经进驻了由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主导的“拆迁改造办公室”,并且告诉他们这些业主,经过摸底调查,小区内已经有96%的业主对他们的改造拆迁表示支持。“我希望政府在出台细则时,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说超过了2/3的业主同意了,那请开发商把这2/3的业主公示出来。不涉及个人隐私,就公布门牌号码。”业主吴先生告诉记者,很多时候,开发商即使弄够了业主签名的数量,但“谁去审核这些业主的真实性?现在是他们说达到了2/3就2/3,我们根本没有办法了解到真实情况。”
不少业主认为,细则应当在透明度公开性上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既然规定了需要经过所有业主的同意,那就应当把百分之百业主同意后才能进驻拆迁这一项,明确写入细则当中。
一些根本不够实力的开发商,在拿下城市更新改造住宅项目后,再以高价钱转手出让,而接受者,因为可以省去前面的环节,也乐于坐享其成。由于现有更新办法并未对能够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开发商资质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形形色色的开发商甚至物业管理公司纷纷登场抢食,也成为城市更新利益造成的突出的乱象之一。深圳东乐花园等多个住宅区的小区业主,他们已经感觉到,自己就是在被“卖猪仔”,但业主对此却无能为力。
“我们这些旧的住宅小区,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很多都没有业主委员会,没有一个维权或者真正了解业主意愿的自己的主体。”东乐花园业主廖女士认为,政府应当对参与城市更新办法的开发商进行统一的资格审核,审核后其名单向全社会公布,让业主知道哪些是有资质的,哪些只是“草台班子”捞一把就走的。同时对开发项目的转让作出严格的规定,避免出现业主频频被“卖猪仔”的情况。“实际上,如果开发商的改造搞到一半,开发商一走了之,企业也可以干脆破产,我们搞了一半的房子怎么办?是不是又是社会问题呢?”廖女士希望通过本报呼吁政府部门重视这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