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转发关于七星西路中试基地公寓楼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9-01-14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860

厦建房函〔2009〕3号

思明区建设局:
 
  你局转筼筜街道办《关于住宅区非产权人要求成立自治管理机构的函》收悉。中试基地公寓楼有多种权属性质的业主或使用人,即已取得产权证的自然人业主、与当时的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长期使用协议(一般为70年以下使用权)的房屋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等,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原则规定,住宅区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应由全体业主及使用人组成的业主大会或小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共同管理的职责,同时代表全体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鉴于七星西路中试基地公寓楼的业主和长期使用人的不同权属性质,为便于该住宅区内的物业管理事项有自治管理的组织平台,你局可比照组建业主大会的模式帮助该公寓楼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并给予备案登记,小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大会可以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小区管理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小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更换管理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有关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事项可依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今后我市其他类似的物业(住宅)小区因各种原因(主要是指物业小区的大多数使用人为拥有长期使用权的机构或自然人因不具备业主身份)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按上述方式成立物业(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小区自治管理职责。
 
  此复
 
 
 
 
○○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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