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转发关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开户、归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5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4922

厦建房〔2012〕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物业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管理,切实履行对其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现就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开户、归集及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专户的开户

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现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银行的其中一家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开立“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专户,专门用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的归集和使用监管,该账户具备提取现金和转账的功能,以方便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的使用。为便于核账管理,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开立一个“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专户。

物业服务企业开户应携带的资料包括:《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应在有效期限内)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非本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出示《异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厦备案证明》,具体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分三个步骤:一是各物业服务处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每月(或季度)向业主收取;二是各物业服务处将实收的维修资金归集至物业服务企业;三是各物业服务企业将其属下的物业服务处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汇总后,按季度统一归集至我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单个物业服务项目应分别独立建帐,实收实缴,统一归集,专户管理。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将其所有本市物业服务项目的分户信息导入“厦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xmwxzj.com:2005),做好基础数据的维护工作(详见系统操作手册)。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其本市物业服务项目上一个季度实际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企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同时登录系统,录入业主缴交明细,并对项目缴交情况逐个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交归集信息给银行和管理端;再于该月25日前将本企业所有本市服务项目上一个季度实收汇总累计金额由企业的专户转至我局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企业转至我局专户的金额应等于该企业所有本市项目上一个季度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际收缴的金额总和。收款银行在款项收齐后向物业服务企业发送已到账确认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收款票据送达物业服务企业。

三、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审计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企业编制年度计划,公示征求意见,分级分次划拨,核销结算年度审计”的原则。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企业编制的年度计划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再公示征求意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首套交付使用时间未满8年的物业服务项目,年度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总额宜控制在年度应收取总额的50%以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首套交付使用时间超过8年的物业服务项目,年度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总额宜控制在年度应收取总额的70%以内,并公示征求业主意见。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10月份根据每个物业服务项目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制定下一年度该项目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年度使用计划于当年11月初在该小区宣传栏、梯道口等显著位置张贴公示15日,同时登录系统公示15日,征求该项目业主意见和建议。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年度使用计划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公示,公示材料应加盖业主委员会的公章或半数以上委员签名。因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使用计划的,应重新在小区和系统公示15日以上,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备案。公示内容应详细并注明联系方式,公示样例详见附件3。

(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反馈的意见进行修订后再次在该小区宣传栏、梯道口等显著位置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站公示15日后,于当年12月15日前通过系统报送下一年度该项目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同时寄送一份纸质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的计划至专项维修资金中心。 

(三)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预拨备用金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需求登录系统申请备用金,申请备用金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比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资质等级、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上一季度资金收缴额及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在每季度收到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后,划拨相应比例的备用金至物业服务企业的专户。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系统中管理部门确认的预拨金额,以物业服务项目为单位提交税务局通用发票至市政务服务中心专项维修资金中心柜台办理划拨手续。

(四)单项项目使用专项维修金(含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及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在使用前应提供工程预算书(应详细列明所使用材料的品牌和数量等)、施工图等资料送我局认可的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后方可划拨,所需审核费用由托管银行承担。根据管理需要,我局将委托审计机构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的专项维修金收支情况作专项审计。

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划拨新的备用金前,需将之前划拨的日常专项维修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核销分两种方式: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将使用情况报业主委员会盖章确认,并提供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名。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供相应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表、施工合同、发票、相关业主签字确认单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核销。

维修内容未列入年度使用计划或者维修金额超过年度使用计划的,还需提供维修后受益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受益部分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受益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相关资料。

年度使用计划未按要求上传系统的,不予核销。

四、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

依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的经营收入(简称公共收益)的归集以物业服务项目为单位归集,归集程序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的使用范围开支,若业主大会决定将其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其性质即转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范畴,即时分摊到户。使用公共收益应当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公示制度的执行

(一)各物业服务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应每半年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明细,以及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和支出(以下简称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小区宣传栏、楼道梯道口等)公示10日以上。

(二)每年7月公示当年1—6月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次年1月公示上年度7—12月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同时将相关资料扫描上传到“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

(三)业主委员会可授权委托该项目的物业服务处办理公示及扫描上传等具体事项,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处应将公示情况和公示内容存档、供业主查阅。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物业服务处应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做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的公示工作。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上述公示制度主动公示,并扫描上传至“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因业主委员会的原因,无法扫描上传的,应附上情况说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及时上传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或情况说明的,将被记入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于因业主委员会的原因不履行公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应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小区内公告全体业主。

六、专项维修金管理的启动

(一)2011年6月1日之前应当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余额,按各物业服务项目原定方式继续使用,使用和管理责任由原管理单位负责。

(二)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应当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实收金额的余额。 按照《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自2011年6月1日开始,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应存入我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2012年10月20日前将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的应当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实收金额的余额转入我局专户,并将业主收缴明细通过“厦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上报,使用明细应加盖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公章报送专项维修资金中心。

(三)2012年10月1日之后的应当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实收金额按本通知第一条至第五条要求执行。

(四)我局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1.收款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银行账号:386001040012819

开 户 行:农业银行莲前支行

联系人:刘小姐  联系电话:5995685

2.收款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银行账号:83300120450000040

开 户 行:厦门银行故宫支行

联系人:张小姐  联系电话:5188518

3.专项维修资金中心联系人:邱碧红、张金秀,联系电话:7703876、7703912;通讯地址:云顶北路842号政务中心三楼C厅15号窗口,邮编:361015。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在农行开立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取现申请、办理支付密码器加载需要提供的材料

2.物业服务企业在厦门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账户应提供的资料

3.2012年度XX小区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明细表(样例)

附件下载:
  • 附件1、物业公司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开立专户需要提供的材料(农行).doc
  • 附件2、物业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户开户(厦门银行).doc
  • 附件3:年度使用计划(样例).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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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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