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转发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公示标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09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2810

厦建房〔2014〕27号

 

各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更好地落实和强化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制度,保障和提升物业服务的总体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物业服务公示标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公示标牌。公示标牌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公示标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标牌、物业服务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公示标牌。

 

物业服务公示标牌应当做到内容完整、字体清晰、布设整齐。

 

二、物业服务公示标牌的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质量标准、服务处咨询电话、物业公司投诉电话等。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服务的需要增加标牌其它应公示的内容(具体内容可参照附件1)。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服务费名称、计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起始时间、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等(具体内容可参照附件2 )。

 

(三)物业服务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处项目负责人、管理服务、工程维修、秩序维护、保洁、绿化等人员的姓名、工号、岗位、职务和照片(具体内容可参照附件3)。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结合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管理需要,对公示标牌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予以适当调整。

 

四、已交付使用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项目,尚未设置物业服务公示标牌或虽已设置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20141030日前整改完毕。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服务公示标牌的日常维护工作,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确保公示标牌内容与物业服务合同、实际物业服务内容相一致。物业服务企业拟申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应当将公示标牌的设置情况拍摄成照片资料,作为参加示范项目评选的必备资料。

 

六、各区建设局、价格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公示标牌设置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监管和巡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七、本通知自20147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公示标牌(示范文本).doc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示标牌(示范文本).doc

 

 3.物业服务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公示标牌(示范文本).doc 

 

 厦建房〔2014〕27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公示标牌管理的通知.doc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物价局

 
 
                                                                    201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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