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厦门市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培训讲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31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406
各会员企业:
《厦门市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与管理局就经营性停车场备案问题于3月份专门发了通知。由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对《条例》的精神及备案工作的要求把握不透,多数经营性停车场尚未进行备案,部分停车场也未按照《条例》的规范进行管理。
为帮助会员企业更好地掌握《条例》的精神及备案工作的要求,拟于8月上旬举办一次专题培训讲座,请市建设与管理局城市管理协调处负责人解读《条例》及讲解如何进行备案工作。请各会员企业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
请需参加听取培训讲座的企业及人员于8月5日前向协会办公室(电话:2235709)报名,以便统筹安排。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待后通知。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4-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