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27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4398
各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79号令)、《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于
一、资质年检对象和方式
(一)年检对象:我市2007年元月1日以前所有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含一、二、三级和暂定三级资质)的企业和外地在厦备案企业都应参加2006年度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二)年检方式:采取报送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相校验,并结合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建设局报送的《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辖区意见表》(以下简称《辖区意见表》,详见附件一)的情况进行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
二、系统数据填报和资质年检工作的四个阶段
(一)
(二)
(三)
(四)
符合建设部一、二级资质标准的企业将通过年检初审并上报省建设厅,参加省建设厅二级以上资质的年检复审。
符合建设部三级资质的企业将通过年检复审,由我局重新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将注销原资质证书。
暂定三级资质企业只需参加信息数据的录入、上传和原件校验工作,不纳入年检工作;但不参加信息数据的录入、上传和原件校验工作的企业将不得转为正式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企业应于资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到我局行政许可办理处办理资质转正。
三、年检要求
(一) 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年检工作计划,按时参加系统录入培训,认真填报信息资料,准备好纸质材料;企业负责填报信息和所报送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不予核准通过年检初审:
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 针对区、街报送的《辖区意见表》中所反映的违规行为,我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整处。情节轻微的,我局将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我局;情节严重的,将不予以通过资质年审。
四、建立“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半年报制度
要求各企业加强“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的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应将本单位的人员信息和项目信息的变动情况及时录入“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
以上要求请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并指定专业人员具体操作实施。确保“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2006年度年检工作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辖区意见表
2、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及验证时间安排表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对照表
4、物业管理企业原件校验和年检初审需提交资料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