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五龙大厦租用物管房
发布时间:2009-01-14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030
湖滨南路五龙大厦物管用房被卖一事经过本报报道后,昨日上午,五龙大厦开发商、物管用房的产权人代理人庄某、大厦业委会及物业管理处代表协商达成协议,由物业管理处及业主委员会暂时向房屋产权人租赁该房,双方的争议将继续进行协商。
代理人庄某说,五龙大厦是1996年湖滨南路危房改造的第一个项目,在项目设计时,没有留下物管用房。“这间房子没有计入公摊,拥有独立产权,开发商当然有权出售。”
既然是拥有独立产权的房子,为何作为管理用房长达8年之久?庄某的解释是,“当时开发商占用了大厦的一个地下停车库,因此双方心照不宣,彼此的费用当作抵消。”
庄某还说,产权人叶某已于今年1月1日与大厦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以每月2000元的费用出租该处房产,租赁期为一年。不过,大厦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却说,实际签合同的时间是昨天,将租赁合同上的起租时间更改为2009年1月1日是应对方要求。他还否认用车库费用抵物管用房租赁费一说。该负责人说,因为大厦底下有空余的车位,曾免费借用开发商一段时间,但自去年开始,车位变得紧张,他们便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出租两个车库给对方。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黄丽婷律师表示,根据法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业委会移交已分摊计费到户的用于公共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要解决该起纠纷,可先向市规划局等部门查询该争议用房的备案用途,是管理之用还是有独立产权,如果是将管理用房非法登记为个人,依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