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认真做好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及规范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5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092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属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我市自2010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工作,很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了备案工作。但还有相当数量的物业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备案。2011年9月,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建设局联合发文(详见附件1)要求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170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备案,还有近百家企业未备案。为加强物业保安服务的规范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规范保安管理的工作。未备案的企业请抓紧时间,按照备案程序做好备案工作(详见附件2);已备案的企业,也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安员有变动的及时进行变更报备。
二、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省公安厅、建设厅的通知要求,保安员应当统一着保安员服装,并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换装工作。(省厅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完成换装工作)现还有部分企业仍自行着装,要求企业保安员未统一着装的抓紧消化现有服装,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保安员的换装工作。
三、按照规定保安员应持证上岗,目前多数保安员未能持证,需通过统一考试发证。请各企业将保安员需考试取证的数量告知协会,以便协会与保安培训考核单位协调沟通,以期降低培训考核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1、
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厦公综〔2011〕325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