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专题#厦门国税《关于规范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项目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9 15:40:26发布人:点击量:1681
关于规范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项目征收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6.6.27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规范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项目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税款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 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处理方式
(一) 代收公摊水电费的税务处理
1、 公摊电费由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物业公司收取的公摊电费作为物业费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公摊电费发票由物业公司开具给用户。
2、 公摊水费由物业公司实行代收转付,收取公摊水费后转付水务集团,增值税发票由水务集团开具给用户。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的公摊水费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二) 代收未抄表到户水电费的税务处理
1、 电费由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物业公司收取的电费作为转售电力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电费发票由物业公司开具给用户。
2、 水费由物业公司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用户水费后转付水务集团,增值税发票由水务集团开具给用户。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的水费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二、 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方式
代收公摊水电费、代收未抄表到户水电费均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用户水电费后转付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增值税发票由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开具给用户。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的水电费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