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裕景】协会培训学员林文玉(裕景物业)的学习笔记

发布时间:2016-11-24 16:23:18发布人:点击量:9723

编者按


随着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普及与被认可,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物业企业与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之间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基础上,以“管理规约” 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有效保证,按照市场规律,保证双方的平等合作关系健康和谐的发展,为什么可以这么说呢?本则学习笔记给你解答。


本期分享




浅谈物业企业与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关系处理的心得体会


by 林文玉/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通过本期对《物业企业与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关系处理》课程的学习,使本人对物业企业与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首先认识到业主是社会个体,个体按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起来形成业主大会及选举产生出业委会,这是一个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是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


其次,这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既是法律关第,又是合作关系,还是一种矛盾关系。这三种关系实际上又是融合在一起的。


  • 1、  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与物业企业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建立的平等契约关系,两者都有自由,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在法律上两者是平等的。


  • 2、  物业管理服务的原则是业主大会自治与物业企业专业化相结合。由于广大业主的相关知识的缺乏,针对小区自治的相关法规以及配套市场都远未完善,完全走业主自治是比较困难的;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业主将行使物业管理的决定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最终将由“政府为民作主”转变为“业主当家作主”,由“政府主导型”转变为“业主需求主导型”。如果没有业委会的支持,物业企业管理服务也将是困难重重!


  • 3、  业主希望低价获取高质的服务享受;物业管理企业希望以较低成本满足业主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较大化。这种利害关系决定了双方矛盾关系的根源,另外,业委会的“业余性”与物业企业的专业化矛盾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最后,基于这三种关系,物业企业该如何处理好关系到呢?物业企业主动作为、主动沟通是处理好关系的关键:


  • 1、处理好关系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作为物业服务人员要熟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


  • 2、物业企业首先在入伙阶段通过对业主档案的整理,定期对每位业主做出动态评价,在日常服务过程中认真搞好常规管理服务,往精细化做文章,有效地解决问题。既要让业主了解所做的工作之难、之多,又要让业主不要有太多的非分之想。


  • 3、既要认真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又要与业主进行积极主动的有效沟通。

 

总之,随着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普及与被认可,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物业企业与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之间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基础上,以“管理规约” 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有效保证,按照市场规律,保证双方的平等合作关系健康和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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