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思!前业委会主任对话现副主任

发布时间:2016-11-29 14:31:12发布人:点击量:3995

/王正

 

201153日下午,刚刚下过雨,天气阴晴不定。在一间坏了电灯的小屋里,昆明创意英国业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开业委会近一年来的各项工作、通报小区各项维权工作的进展,并正式宣布组建下一届业委会的选举筹备组。

一同参加发布会的还有小区现任物管负责人和业委会代理律师。尽管主席台上摆放了“派出所”、“居委会”、“区房管局”等席位牌,但相应人员都未能出席。除了到场的五家媒体外,稀稀拉拉坐了四五位业主。

小屋是一间靠近小区围墙的僻静的底层商铺,早先用作业委会办公室,后来变成了老年活动中心。据当地媒体报道,201010月小区更换物管之前,支持和反对业委会的两拨业主就在这里发生了冲突,第二天,业委会办公室的玻璃门被老物管锁上,业委会主任范甦用了钢锯才得以进入。

很难想象,在昆明这座以温和著称的城市里,也会有这么“折腾”的小区。如果要类比,今天的“创意英国”就是当年的北京“美丽园”。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诞生,起因是2008年初昆明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推行小区道路“私改公”,一群颇具社会活动能力的业主站出来,为小区的利益奔走呼告,最后,自己的道路算是保住了。此后,业委会又开始为小区公共收益、消防设备检查、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和开发商及原物管公司打上了官司。业委会副主任曹永平说,如果这个小区一点问题没有,如果不是维权,真的没有必要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

曹永平原先在一家媒体工作,辞职后在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开公司。他说,自从参与业委会工作之后,这里已经基本上成为业委会的会议室了。因为维权,自己和家人受到了不少恐吓,公司亏损也已经一年了。小区的事务耗费了他很多的精力,“实在是有些做不动了”。曹永平对《现代物业》说,维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仍然有一系列问题没有解决,小区目前的局面很难掌握,敢于说话的人太少,背后破坏的力量反而不小,来自政府和司法部门的支持也非常弱。在5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曹永平特地作出个人表态,本届业委会届满之后,自己将不再参选下一届业委会。

曹永平的另一个想法是,希望与社区治理专家、《现代物业》“新业主”栏目主持人舒可心进行一番讨论。他认为,基于一个在岗位上实际工作了许多年的业委会副主任对业委会工作的理解,有一些认识不能同意舒可心的观点。



(舒可心)

舒可心1999年在北京朝阳园小区置业,自荐并最后当选小区业委会主任,而朝阳园选业委会,也是为了向开发商维权。到2008年,舒可心在业主大会选举中没能继续当选业委会委员,随后他便着力从事业主权益、公共问题的研究、顾问和实践指导工作。现在受聘北京多个街道办事处做社区建设顾问方面的工作并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为“北京市首批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社会专家”。

 

话题一:业委会是否应该收取报酬?

曹永平:

对于舒老师认为的业委会是不应该收取报酬,我不同意,我认为付出是应该有回报的。范主任曾经被殴打,我们业委会成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我们的工作受到影响,我们的家人也为此付出了许多。而这全部是为了小区公益。像创意英国这样情况比较复杂的小区,必须要有人出来为小区争取利益,如果这些付出全部由业委会成员个人来负担,很不现实。业委会作为一个常态的机构,要能保证它的运作,一定要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

舒可心:

报酬,在百度中的基本解释是:由于使用别人的劳动物件等而付给别人的钱或实物。那么,业主们该不该给业委会委员报酬呢?

业主们“使用”了业委会委员的劳动时间了吗?看上去好像是的。但业委会委员自己也是业主,他也在使用自己的时间?因此,如公司股东不拿报酬而拿Bonus——额外津贴,而总经理拿Salary——报酬一样。

业委会委员,其实就是股东,他并不只为其他股东做事,而是为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股东做事,因此,其他股东支付给他一些额外津贴,是合理的。但报酬、工资,那是指与业主群体利益不相干的人,纯粹出卖自己的劳动、智慧,为生存而获取现金——报酬。

不要说我在“咬文嚼字”,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款项。

简单说,一群共有财产所有人(业主们),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说不清楚谁雇佣谁,因此,给出力的人一些“额外补贴”是合理的。但,如果这群人雇佣一个并不是和他们有共同财产利益的人、企业,那么,按照劳动法规定或合同约定,就要支付给他(或企业)报酬了。物业服务企业中的“酬金制”指的就是这种款项。

当然,Bonus(额外津贴)的多少,是要股东大会来确定的,资金,也是由企业的资产支付给那些做事的董事的。不做具体事情的董事,并不拿额外津贴。

为小区争取利益的人,应该是专业人士,比如律师。他们可以拿报酬,他们也是靠专业技能换取报酬生存的。而业委会,只是决定采用何种方式争取业主们利益的人,他们主要贡献的不是工作时间,而是智慧和判断力。由于这些决定也可能发生错误,除非故意导致错误业主们也不能让业委会委员赔偿。故业委会委员的工作,不是一个职业,而是一个大家信任前提下的公益决定的决策者群体。

至于一些委员在决策事务的过程中参与具体行动,并导致自身伤害,可以通过全体业主共同出资为业委会委员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解决。由于业委会的工作并不必然对委员个人人身有风险(其实,风险只是与某个人的行为模式有关,并不与业委会的工作性质有关),故不能像其他风险行业、高危行业的职工那样获得定额现金补偿。相反,业委会的工作给业主共同利益造成的风险也不小,难道可以让当选业委会委员先交“不侵犯业主权益风险抵押保证金”?

当我们站在业委会委员的角度看问题是一个结果,当我们站在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看问题又是另外一个结果;当我们没有经验时看问题是一个结果,当我们有足够经验时看问题是另外一个结果。

因此,业委会委员的“工资”,不如给实际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秘书等专业的职业人士。而业委会委员,只是坐在一起开会共同决定如何让那些拿工资的人工作。这样才是最经济和最有效的。

注明:本文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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