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哈尔滨:物业费4-1起将按建筑面积收取

发布时间:2009-04-02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791

  自4月1日起,《哈尔滨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办法》规定,普通住宅物业费由使用面积的收费标准按系数1.50转换为建筑面积收费标准,电梯收费采取基础费用按户均摊,运行电费按层分摊的原则。该《办法》是哈市第一部系统的物业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

◆物业费

  《办法》规定,物业费的计费单位转换,可由使用面积的收费标准按系数1.50转换为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如与实际情况有差别时,可通过调整浮动幅度加以解决。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见右表。

  物业服务费用以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按月、季、年计收,具体计收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电梯费

  电梯费分为基础费用和运行电费的“二部制”计费方式:即基础费用采取按户均摊,运行电费采取按层分摊,即基准价格=基础费用+运行电费。基础费用包括维护保养费、维修材料费、年安检费、综合保险费、人工费等。电梯起始层为地面一层的住户,原则上不收电梯费,其余情况可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其他

  至于普通住宅(小区和非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室内停车场(位)收费,由建设单位结合物业特点,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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