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餐馆排污超标 最高罚10万
发布时间:2009-04-07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885
新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岭兜西二里明发园小区楼下有一排餐饮店,油烟乱排,导致部分居民家中有一股油烟味。修订后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楼下餐馆、楼上住户”现象,如果餐馆存在严重排污超标问题,最高可罚10万元。
新条例4月1日公布,将于8月1日起实施。
餐馆排污超标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
去年年底,岭兜西二里陈先生反映,明发园小区楼下开了一排餐饮店,油烟接到水管道里,从楼上厕所、厨房的下水道口冒出来,导致居民家中有一股油烟味。按照新、旧条例的规定,可处2000元-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责令停止经营。
如果超标排污者在要限期整改期间,仍未按规定排放,新条例规定,可处以3000元-3万元罚款,逾期不能完成整改的,可处2万元-10万元罚款,同时关闭。
排气污染超标禁“行”难“卖”
车子冒黑烟了,就有可能认定为排气污染超标。新、旧条例都规定了“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在本市行驶。”
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的检测、抽测由环保和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如果污染物排放超标,应停止行驶,移到指定地点限期治理,环保部门还可处以200元-2000元罚款。
新条例新加一条:“机动车定期检验以及转移登记的,必须经过排气检测。”如果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核发牌证、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
住宅楼设单位食堂最高罚2万
旧条例只是对餐饮业有严格的要求,没有限制单位食堂的设置。在新条例里,单位食堂的“待遇”和餐饮业一样。
新条例规定,禁止在住宅楼、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市政府明令禁止的其他地点设单位食堂。
违反规定经营单位食堂的,处以2000元-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休息时间装修最少罚1000元
新条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如果12:00-14:30、22:00-次日6:00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处以1000元-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暂扣、封存设备。
根据条例,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的,将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使用的广播喇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