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不交物业费 不都是业主的错
发布时间:2009-04-07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073
湖滨南路金辉园小区,交房已经6年,至今没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位姓苏的业主说,该小区里面有众多的单身公寓,每套在40平方米左右,大多业主基本不住这里,而是用来出租或者用作其他商业用途,平时很难找到他们,“因此6年了,即便有热心人士牵头成立业主委员会,也一直未能如愿。”该业主建议,能否给予实际居住者一些权利,参与小区的管理。
本报连续征集物业立法建议,得到广大市民的支持,他们纷纷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等形式,提出建议,希望新条例更加完善、合理。
推动第三方组织业主大会
“现行法规责成开发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但是开发商往往顺水推舟,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来管理自己所开发楼盘。”市政协经济界别委员陈国光建议,可以借鉴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机构的做法,立法推动第三方受委托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专门组建的事务所,也可由现有法律事务所成立物业事务部,专门承接这方面的事务。”陈国光说,由专业的第三方组织业主大会,一是可以防止开发商操控,尽可能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可以解决业主专业不强、经验不足的问题;三是有关规定可以得到落实,如入住达2年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等。
就业务量而言,目前厦门有小区近1300个,今后还将有新的小区建成,还有旧城改按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等潜在业务。陈国光建议,在立法上,应该明确委托第三方组织召开业委会的条件、委托方式,以及委托资金由物业服务费或公维金支付等等,以全新的模式解决现实中的难题。
加强基层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在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的过程中,参与业主自治监督指导的具体人员主要是街道办工作人员,而这些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相关法知识以及依法行政的水平,决定了相关法律的贯彻执行是优是劣,也决定了小区业委会的成立是否顺利。
市政协经济界别委员陈国光说,负责片区“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的人员,或者业务不熟,或者因其他原因,没能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牵头组织责任,或者依法直接由“监督指导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所以才造成绝大多数该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尚未成立。
陈国光建议,加强对基层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有利于依法管理物业,推动物业良性发展。
酒店式公寓必须退出
“酒店就是酒店,住宅就是住宅,完全是两种不同的建设类别。如果任由“酒店式公寓”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和住宅使用性质,恶性发展,厦门城市建设将会是一团糟。”市民朱先生说,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对于土地的使用性质有着硬性的规定,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有着不同的出让价格(配套费)和税收。
“酒店式公寓相对于住宅,要更多地考虑其人(车)流量大,狭小空间的多人租住,治安、消防、环保问题突出,存在一定的风险。”朱先生说,“酒店式公寓”为牟取暴利,往往将单套大面积住宅改为多套,违反了建筑及装修的相关法律法规,且未与其他住房分隔,而是穿插其间,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如使房产贬值,电梯使用费增加,卫生费和保安费增加。”
“去年年底,相关部门整治行为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是问题还是很突出。”朱先生说,酒店式公寓“打擦边球”,建议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
物业管理费要取消滞纳金
“物业管理费收取要随行就市,而不是只涨不降,这样给业主负担过重。”一位业主说,管理费要明确其中包含多少是保洁费,多少是保安费。
“有的业主房子没有装修,‘家徒四壁’,房子小偷也偷不掉,却要一年几千元管理费,比遭小偷还严重。”该业主建议,对于没有入住和装修的房子,应该减免管理费,“现在金融危机,房子下跌,几年下来,白白付那么多管理费,实际没有受到什么服务,真是雪上加霜。”
现行规定业主如不缴纳物业费,按每天千分之三滞纳金缴交。钟女士说,这是单方面保护企业利益,牺牲业主利益。“一些业主不交物业费,不能统统定性为业主的过错。”钟女士说,目前有些物业没有合同,服务不到位,即使它是事实管理,也不应该得到滞纳金。钟女士还建议,制定新条例,要细化,具体化,让业主和物业有法可依,避免模棱两可。
业委会采用工资制
业委会成员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义务为业主服务,没有工资,不拿报酬,不仅增加他们的负担,有时也会影响服务质量,业主不满意,他们有时也会抱怨,从而导致业主和业委会之间产生较多矛盾。
“业委会实行工资制,按照职务大小和误工的多少制订标准,业委会成员有偿服务,但是也不宜过多。”石先生说,办公室设立专职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可以选举产生,也可外聘,工资可以相对高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