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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消防法5月起施行 成年人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灭火

发布时间:2009-04-10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806

  新《消防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全省同步举行了新《消防法》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与以往不同,此次新《消防法》主要从8个方面作了修订,强化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了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

    修订后的《消防法》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修订后的《消防法》还规定,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等。(记者 王威 徐强 通讯员 林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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