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厦门:门卫把关不严物业赔钱

发布时间:2009-04-16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240

  陈先生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还没领到却先收到银行的短信,说他的信用卡已消费了4990元,他吓了一跳随即报警。警察调取录像资料后查明,有人从陈先生单位所在的大厦门卫处冒领了信用卡。陈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思明区法院,索赔损失4990元。
  2008年11月18日,陈先生经朋友介绍,向厦门一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10天后,银行核发了陈先生的信用卡,并于2008年11月29日按陈先生填写的公司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寄出信用卡。2008年12月5日,陈先生公司所在大厦物业门卫接收了这封挂号信。
  2008年12月7日下午4时50分,一位自称是“陈先生”的男子来到大厦门卫处,报出了陈先生的公司地址,说是要领取挂号信。门卫值班员没有核实这个男子的有效证件,直接交出挂号信,这个男子在单据上签下了陈先生的名字后。
  当天,陈先生接到自称是银行客服中心人员的电话,“客服人员”说因为陈先生申办了信用卡,现在要核对办卡信息。陈先生没有多想,直接将自己的信息报给对方核实,这个所谓的“客服人员”其实是冒领信用卡的男子。
  第二天,冒领信用卡的男子用套来的信息激活了陈先生的信用卡,并于当天下午2时许刷卡消费4990元,银行随即将刷卡消费信息通过短信告知陈先生,陈先生报警后才知道信用卡被冒领。
  陈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核实领件人的身份就将银行的挂号信交出,这才造成信用卡被盗刷,于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被盗刷的4990元。
  物业公司辩解说,即便信用卡被冒领,但是信用卡需要持卡人用个人信息激活后才能使用,知道信息的只有银行和陈先生,因此陈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与物业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没有核实取件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将挂号信交给他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和安全送达的义务,物业公司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同时,陈先生没有尽到谨慎义务,造成相关信息泄露,陈先生对此也有责任。
  近日,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和陈先生负同等责任,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陈先生损失2495元。


  【提醒】


  市民没有义务在电话里提供信息


  现在办这个卡、办那个卡的越来越多,一些别有用心者就趁机套取信息牟取不法利益,增强防范意识、保密个人信息很关键。
  思明区法院的单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接到核实身份信息的电话时要保持清醒,既然是核实信息,对方应当已经掌握了相关信息,并报出信息以供市民核实,而不是由市民直接报信息给对方。如果要求市民报出信息,那就不是核实信息而是套取信息,此时就更要多长个心眼,市民没有义务在电话里提供信息,不论对方打着什么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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