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物业出租车位须经业主同意
发布时间:2009-10-26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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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物业私自将小区车位出租,搞得业主的车无处停放。”不少小区业主的类似投诉,未来或许将不会再出现。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有关部门日前起草的《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强调,物业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所得收益应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据了解,即日起到2009年10月25日前为征求各方意见期,《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闽价房[2007]31号)同时废止。 此次意见稿对缴纳主体做出了明晰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已竣工但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这意味着政府将要对酒店式公寓这个市场加强管理!”物业服务行业资深人士认为,这主要鉴于酒店式公寓是经营性质,以往小区居民投诉纠纷不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