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安管理条例明年起实行 娱乐场所将不能自招保安
发布时间:2009-11-09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995
保安,顾名思义保一方安全,然而,近来,保安与业主纠纷大打出手、收娱乐场所出租车候客“排队费”等等超出保安职责和权限的混乱现象时有发生;原本保一方安全的保安,为何成了不安全事件中的一分子?即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行业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保安职责和权限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现象一】
保安与业主因车位起争执
吴先生的头被保安用对讲机砸破,缝了四针;保安小陈被吴先生的朋友捅了一刀。冲突的起因是为了一个停车位。
11月1日晚11时许,住在莲前福满山庄小区的吴先生开车回家,但是将车开进小区时,却发现他的停车位被别人的车辆占了,由于此前已经发生过几次类似的事情,吴先生当时就很“火大”,于是他打电话给保安。
保安小郑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吴先生对车位被占的事情十分不满,言辞激烈地指责小郑的失职。小郑也不甘示弱,“回敬”了吴先生几句,双方的争吵逐渐升级,这时,小郑通过对讲机叫来包括小陈的两位同事,吴先生的两位朋友也加入了进来,双方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最后出现了本段开头的一幕,吴先生和小陈都受了伤,住进中医院。
【现象二】
保安越位收钱?
出租车司机老林对一些娱乐场所的保安十分反感,晚上11时之后,都是出租车生意最为清淡的时候,出租车的顾客大部分集中在娱乐场所,然而,想要在一些娱乐场所拉客,就必须遵循的“潜规则”——每个季度向这些娱乐场所的保安交“排队费”。
老林说,每个娱乐场所的“排队费”也不一样,视娱乐场所的客人多少而定,每台车从800元到1200元不等,交了钱的出租车才能在这些娱乐场所门口候客。未交钱的出租车如果在这些娱乐场所门口候客,保安就会过来驱赶,甚至动手砸车。
老林说,作为一个外地来厦门的司机,他交不起排队费,也不敢招惹这些“凶神恶煞”般的保安。最令他反感的是,有时晚上载客路过这些娱乐场所的门口,也会被保安拦住去路,让他绕道而行。
除了收出租车“排队费”,也有市民爆料,保安收取小摊贩的“摆摊费”。
家住思北路口附近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小区的人行道和绿地上,小摊贩摆摊的现象屡禁不止。王女士质疑,为什么小区物业请来的保安,对这些小摊贩是不管不问的态度呢?
旁敲侧击之下,王女士从小摊贩口中得知,并不是任何人、随随便便就可以在此地摆摊的,摊贩每个月要向保安交一定的“摆摊费”,才可以摆摊,也不用担心会有保安来管?明白了事情的原委之后,王女士十分愤怒。
【原因一】
保安待遇低受气多
老梁是三明市的退伍军人,自1997年通过保安培训和资格考试到现在,进入保安行业已经12年了,工资从最初800元每月到现在的950元,只涨了150元。
现在小区当保安的老梁说,他们当时是厦门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上岗前在集美后溪进行培训,培训由市公安局组织并考核,考试过关后,由公安机关颁发《保安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每年还要进行在岗培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该证书上。他记得最清楚的就是关于保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保安没有执法权,只有维序权!”干了12年保安工作的老梁始终谨记这一条。
小区保安与业主发生纠纷,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况,老梁说,其实保安工作是一份枯燥乏味,而且常常受气的工作,年轻人火气大,一时冲动,容易于业主之间产生争执。
老梁说,严格意义上来讲,很多小区物业并不是从保安公司请来的“保安员”,而是公司自行聘用的“秩序维护员”,“秩序维护员”虽然和“保安员”干着一样的工作,却不一定和“保安员”一样接受过专业培训。一些“秩序维护员”法律意识淡薄,分不清保安的职责与权限的边界,所以更容易和业主发生纠纷,而多数人把“秩序维护员”与“保安员”混为一谈,统称为“保安”。
老梁说,众多“保安员”中,并不是没有“害群之马”,他说,一般保安员的收入平均在一千元左右,工资仅够生活费用,如果有其他的消费需求,保安员难免会赚一些“外快”弥补收入上的差距。
【原因二】
自行招聘的保安素质欠佳
厦门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林泽源介绍,厦门市目前共有11家保安服务公司、26家自建保安组织,持证保安员6000余人。他们公司的保安员,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岗前培训。参加过岗前培训和公安机构组织的考试,经资质审查合格并在公安机关报备后取得《保安专业考试合格证》的,称为保安员。他们主要为客户提供守护、巡逻等防范服务。没有《保安专业考试合格证》的,不能穿着保安服装,也不能使用保安名称。
林泽源说,目前,他们公司有保安员1400余名。公司对于保安员的管理十分严格,保安员在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保安专业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无证上岗。保安员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搜身、扣证件、越权收费等行为与保安的职业操守相悖,也与法律法规相悖。他们时常都有对公司保安员进行法律教育,以及业务培训,强化保安员遵纪守法的思想。
据了解,除了持有《保安专业考试合格证》的“正规军”外,小区物业、娱乐场所、工厂等自行招聘的“安保员”或“秩序维护员”等,代替保安员从事安保工作的人员数达到了约3万人左右。这些公司和单位自行招聘的安保人员,其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市民的人身和财产等各方面安全,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没有接受正规的岗前培训,加上在招聘单位管理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
新《条例》细化保安员权力范围
林泽源说,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细化。例如,《条例》中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条例》中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上述两条对保安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针对娱乐场所,条例中也特别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林泽源表示,《条例》的实施必然使保安行业更加规范化,使保安行业进一步成熟和规范,将保安力量整合起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