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业主卖房不卖天台?
发布时间:2010-02-04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046
2006年7月,厦门巫女士于购买一套二手房,她发现原业主王先生尚有5000多元的物业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没交,而最闹心的是,王先生不愿意交出天台搭盖物的钥匙,并让其公司的员工继续在里面住,自己的租户因此受到影响也拒交水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巫女士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拆除天台上的违章建筑,并退回房租、水费、电费方面的不当得利3500元。
巫女士将王先生告上法庭。王先生表示,天台是自己花了3万元向开发商购买的,与巫女士签订的转让协议里并不包括天台,自己对天台拥有永久使用权。法院一审认为,巫女士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就与该楼其他业主一同对该楼楼顶天台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王先生在巫女士等人享有的楼顶天台上建造简易搭盖的行为,已侵害了巫女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巫女士提出退还不当得利3500元的请求,则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