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房[2005]1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理顺我市未抄表收费到户的物业小区、楼宇(以下简称物业小区)电力抄表收费的关系、有效遏制电费欠费、培育社会信用体系、营造和谐社会,经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价局、电业局广泛调研,本着尊重历史、充分考虑法律关系衔接的原则,决定分多种模式逐步对物业小区抄表收费到户。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物业小区在11月30日前选择下列抄表收费到户的模式
1、彻底改造配电设施,实施一户一表
适用对象为设备严重老化、容量配置不足的商品房和单位自建住宅特别是多层、小高层住宅,以及没有业主委员会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改造后不仅能实现抄表收费到户,同时也能彻底理顺产权移交、维护管理等问题。改造资金可由建设单位、业主、电业局分担,在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由电力部门改造一个,全面接管一个,同步实现住户抄表、收费、供电、服务“四到户”服务。
2、绕越产权、抄表收费到户改造
所谓“绕越产权,抄表收费到户改造”,就是在这些由专用变供电的物业小区,随着房产的销售或移交,配电设施的产权最终归业主共同所有,业主通过物业公司运行和维护配电设施,电业局在产权归属及原有供用电合同关系不变情况下和实际用电户签订《补充协议》,就抄表、收费到户加以约定。电业局对实际用电户直接抄表收费。公摊电费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计算并公示后,由电业局收取。
实施这个方案时,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住宅建设开发单位应配合电业局改造原有的电能计量装置,变更供用电合同关系。所发生的计量装置改造费用,由电业局和业主共同承担,具体费用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这种模式改造资金相对较少,且法律关系衔接较好,适用于大多数未抄表收费到户物业小区特别是高层住宅。
3、绕越产权,电业局直接接管抄表收费业务
所谓“绕越产权,电业局直接接管抄表收费业务”,与 “绕越产权,抄表收费到户改造” 类似。不同之处是在部分物业小区,不经技术改造,保留原有接线方式和电能计量装置,直接由电业局先行接管抄表收费业务(仅接管抄表收费业务),在条件具备时,再对其计量装置进行技术改造。在这种模式下,原有供用电合同关系保持不变,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代表小区实际用电户和电业局另行签订《抄表收费委托协议》。
这种模式只适合在2001年1月1日后建成的品质优良、不存在产权和配套设施纠纷且物业管理公司资信较高的小区实施。
4、部分交费及时的物业小区可选择保留原有管理模式
对在电费代收代缴业务上和电业局积极配合,每月均在电业局约定时限内交清电费的物业公司,本着尊重物业管理公司意愿的原则,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维持原有抄表收费管理模式。
二、公用电费实行 “一票制”
上述几种模式均存在实际用电户二次交费的问题,即自用电部分交电业局,公用电部分(含电梯、水泵、公共照明、消防用电、变压器损耗等)先交物业公司后再由物业公司缴交电业局。为解决这个问题,拟在部分条件成熟的小区实行“一票制”,其实现方式为:
在现阶段,公摊电费由物业公司按现行方式计算并于当月20日前在小区内公示,经公告后的公摊电费按规定格式在当月25日提交给电业局,由电业局计入次月各实际用电户的电费,即每月公摊电费在下个月收取。
三、有关各方工作职责
1、建设局、物价局、电业局等有关各方共同成立物业小区用电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小组,指导、协调、监督抄表收费到户、代收代缴工作。工作小组对物业公司代收代缴、配合抄表收费到户情况进行监督考评,纳入对物业公司的经营资质考核。
2、建设局、物价局、电业局委托第三方对物业小区公摊电费计算及收取方式进行联合调研、测算,尽快重新制订并公布执行《厦门市公共用电电量分摊办法》。另外,我们学习上海等地的先进作法,在条件成熟时将公用电量电费纳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
3、物业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向全体业主告知,物业公司于11月30日前就小区所希望采取的抄表收费模式向电业局登记确认并按规定格式提交完整的欠费清单和业主用电资料。物业公司在11月30日前未对抄表收费模式作出选择的,视同接受“绕越产权,抄表收费到户改造模式”。
4、为实现物业小区公摊电费电业局抄表收费的同步性,2005年12月1日起,全市未抄表收费到户的物业小区与电业局同步调整抄表日,每月1至5日为抄表日。
5、在最终实现上述三种抄表收费到户模式之前,各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厦建房(2003)149号文件精神履行实收实缴、及时并完整提交欠费清单的义务。物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电业局分季度向建设局提交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电费情况,并在媒体上公布部分物业小区欠费情况。对欠费业主,电业局将依法催费、停电。
6、电业局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资料,争取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全部未实施抄表收费到户的物业小区抄表收费到户的改造任务。电业局可学习北京、上海等地先进经验,在部分小区试点安装预付费电表。
7、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应认识到抄表收费到户是保障业主合法用电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配合有关部门变更《供用电合同》,或另签《抄表收费委托协议》,并交清旧欠电费。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小区,物业公司代表业主大会选择抄表收费模式并与电业局签订《供用电合同》等法律文书,并将合同有关事项告知全体业主。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电业局签订《供用电合同》。
8、在部分物业小区,可由居委会牵头召开区内居民(业主)大会,告知抄表收费到户事项,协助小区推举代表办理抄表收费到户工作。
厦门市建设和管理局
厦门市物价局
福建省厦门电业局
2005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