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新建房屋验收前 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

发布时间:2010-06-25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970

  业主代表不得少于35人、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如何解决开发建设阶段遗留的问题……昨日,《襄樊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首次提出了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等新概念,这些新举措将有助于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形成联动,更有效地维护社区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襄樊实施了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房总面积约有1800万平方米。此前,因物业管理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依据,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困难、物业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小区停车如何收费?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有争议怎么办?昨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及市物业管理协会专家进行了解读。

  无独有偶,本市部分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主们开会总是“打游击”,没有固定办公场所。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应配备并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开发商要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在物管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办法》规定,小区在规划建设之初就要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保证了物业管理和业委会办公场所。

  规定物业管理用房一般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不超过6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不得少于2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得买卖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襄城某小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一直为下水道易堵、楼顶漏水、公共供水管道漏水烦恼。业主张先生称,主要是交房时,小区公共部位质量无人查验。出了问题,开发商也不愿认账。

  开发建设阶段遗留的问题影响到后期物业管理,引发的矛盾不断。新建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按照目前的新房交验程序,业主只验收自己屋内的设施。但整个小区公共部位几乎无人检查验收,而物业企业的服务绝大部分集中在公共部位。一旦公共部分遇到质量问题,业主就会把责任和矛头对准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又往往希望开发商维修,这会影响整个小区公共部分设施的使用,并形成恶性循环。

  新办法就是要杜绝这种情况的循环发生。今后验收新建项目将分为两个部分,业主验收自己的专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要验收整个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只有当公共设施也通过验收,开发商才能与物业公司完成交接,而此前的物业费用都将由开发商承担。

  若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重新选聘了其他物业服务企业,那么即使前期服务合同未到期,也要终止合同,换由新选聘的物业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小区内随意停车,路都被堵死了。”新城湾某单位家属院的王女士时常抱怨道。该小区有居民300多户,并没有划定停车位,也没有物业公司,不少业主都是随意停放,甚至有外来车辆停放“过夜”。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车位越来越紧张。各个住宅小区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现象比较普遍,业主之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纠纷很多,对此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管理措施。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标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费。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需收取场地占用费的,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收取。除单间车库外,小区有配套的地下车库或划定有停车位的,业主在购买的车位上停车,需给物业公司交停车服务费。物业公司相应提供照明、通风、维持次序、打扫的服务。

  如果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公共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上,业主大会可讨论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并报物价部门审批。若不收取,业主只需向物业公司交停车服务费;若收取,业主大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收取,支付相应报酬。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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