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物业管理出新规 收费不规范业主可念紧箍咒
发布时间:2010-11-30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503
今天上午,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提交五审,如何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成为新增条款,目的就是为了让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与业主支付的费用价值相符。从立法的高度给物业公司戴上规范收费的“紧箍咒”。
物业管理费是备受业主关注的问题,记者从我市法院系统了解到,涉及小区纠纷的案件中,物业公司状告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占了绝大多数,而业主的抗辩事由往往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跟所收的物业费用不符。
针对物业管理费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问题,草案新增条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
草案相关配套条款同时规定,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高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郭晓芳解读新增条款说,2008年10月份,厦门市物价局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已经联合公布《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提供了一个量化标准。虽然出台的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收费标准,但为解决敏感的物业收费之争提供了一个量化的依据。
郭晓芳说,此次新增物业公司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条款,将从立法的高度规范物业公司的收费。一旦草案通过,配合收费指导价,业主手上将拥有更为强大的维权武器。然而关键还在于业主的自治意识,毕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只有强化自治维权意识,才能发挥出法规政策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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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营收入专账管
收支每半年公示一次
本报讯(记者 徐林武)记者获悉,今天上午提交五审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新增条款还规定,要通过公示小区共用部位经营的收入和支出,提高透明度。
草案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存入专项维修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30%。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经营收益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草案新增条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明细、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支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10日以上,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半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