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上海:物业纠纷居委会调解 不交费业委会督促

发布时间:2010-12-24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881

  上海市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而业主有逾期不交物业费行为的,业委会也须承担督促其交纳的责任。这是中国物业服务网记者12月23日了解到的信息。

  在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居(村)民委员会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据此建议草案中增加由其调解物业纠纷的相关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中明确,居村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同时,条例还明确,“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并写明,“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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