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22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3112
厦建房〔2009〕57号
各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79号令)、《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物业服务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09]13号文)的规定和要求,我局将于2009年6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2009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质检查对象和方式
(一)资质检查对象:我市2009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含一、二、三级和暂定三级资质)的企业和外地在厦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都应参加2009年度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
(二)资质检查方式:采取报送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相校验,并结合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建设局报送的《厦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辖区意见表》(以下简称《辖区意见表》,详见附件一)的情况进行各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检查。
二、系统数据填报和资质检查工作的四个阶段
(一)6月29日至7月1日为资质检查培训时间。各企业按照《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及验证时间安排表》(详见附件二)的时间安排,派一名熟悉电脑操作的管理人员准时到七星西路166号工程造价大楼五楼厦门海迈科技有限公司507室的培训教室,参加“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以提高资质检查工作效率。若要领取企业端账号的需携带以下材料: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6月22日至7月17日,为企业录入数据、上传数据和准备纸质材料的阶段。各企业通过网络报送的方式,将各企业的信息录入并上传到网络管理端,我局为管理端的使用者。要求各企业应认真填报,各企业的负责人应对企业所上报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责。企业在填报录入过程中有不明白之处可查阅《用户手册》(在系统企业端的“使用帮助”中查看),遇到困难可联系海迈科技公司(电话:5070808;联系人:小刘、小傅、小林)。
6月22日至7月6日,为各街道办事处及各区建设局填报《辖区意见表》的时间。《辖区意见表》由各街道办和区建设局填完并加盖公章后,第一联由各区建设局汇总后于7月6日前报送我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地址:思明区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4楼)留存,第二联交该项目物业管理处留存,第三联由区建设局留存,第四联由各街道办事处留存。
(三)7月7日至17日的工作日,为原件校验和资质检查初审阶段。各企业按照要求将相关数据完整地录入信息系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申报表》,各企业按照《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及验证时间安排表》(详见附件二)的时间安排,对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详见附件三)携带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四)到思明区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4楼办理原件校验和资质检查初审。
(四)7月18日至8月17日,为资质检查复审和审批阶段。我局将根据企业上传信息数据的内容和原件校验情况,并结合区、街报送的《辖区意见表》的情况对企业资质检查情况进行复审。
(五)7月20日至7月31日,为实地检查阶段,我局将组织检查组深入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主要为:
1、存在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不良经营行为,以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处罚情况的企业;
2、物业服务纠纷投诉较多的企业;
3、未及时报送半年报,未及时更新和完善信用档案系统(即“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
符合建设部一、二级资质标准的企业将通过资质检查初审并上报省建设厅,参加省建设厅二级以上资质的资质检查复审。
符合建设部三级资质的企业将通过资质检查复审,由我局重新颁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资质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将注销原资质证书。
暂定三级资质企业只需参加信息数据的录入、上传和原件校验工作,不纳入资质检查工作;但不参加信息数据的录入、上传和原件校验工作的企业将不得转为正式三级。暂定三级资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企业应于资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到我局行政许可办理处办理资质转正。
三、资质检查要求
(一)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资质检查工作计划,按时参加系统录入培训,认真填报信息资料,填报《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表》(详见附件五)并准备好纸质材料;企业负责填报信息和所报送纸质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将不予核准通过资质检查初审:
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 针对区、街报送的《辖区意见表》中所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实地检查时,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企业应准备好相关资料随时备查。
四、建立“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半年报制度
要求各企业加强“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的维护、更新和管理工作。应将本单位的人员信息和项目信息的变动情况及时录入“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分别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当年的上半年报和元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下半年报(经营信息为上一年度的财务数据)对企业每半年的信息数据进行录入更新,并上传到网络管理端,形成信息系统数据半年报制度。我局将定期公布各企业半年报的情况,企业半年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将作为企业资质年度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以上要求请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并指定专业人员具体操作实施。确保“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2009年度资质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