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转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5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2383

各停车场业主单位、物业企业: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于20131227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41日起实施,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请各停车场业主单位、物业企业对自己所属或管理的停车场情况进行清理,有从事经营收费的(车位按次或小时、天、月、季度、年计算的停车费用),皆要从41日起进行备案登记,并按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按照《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06年颁布)规定的临时性停车场设置备案同时废止,有申请临时性停车场设置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的停车场均须按新的法规规定进行备案。

 

相关备案办事指南和登记表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xmas.gov.cn、市建设与管理局网址:http://www.xmjs.gov.cn、厦门市停车场公众服务网:http://tc.xmjs.gov.cn查阅并下载。咨询电话:0592-2270293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城市管理协调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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