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车免收停车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3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354
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军用车辆过路、过桥、过渡、过隧道免收通行费;停放各类公共停车场,免收停车费。”根据政府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凡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各类公共停车场,认真执行此项规定,并在收费告示处张贴“军车免费停放”的告示。
目前我市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或管理着各类公共停车场,请认真贯彻执行此项规定,以弘扬我省我市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的解释,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和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5-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