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2016-003 转发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报送2015年下半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系统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2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645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79号令)、《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和要求,请按照要求完成2015年下半年度“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申报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申报和数据统计工作将作为2016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评价和资质检查的重要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时间
2016年元月31日之前
二、报送对象
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一、二、三级及暂定三级资质的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外地在厦从业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报送内容
厦门市物业信息系统中基本信息、管理信息、经营信息、人员列表、良好记录、项目信息等模块。
四、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1、未完成2015年度上半年物业系统年报的企业须补报后再更新2015年下半年度企业信息数据。
2、基本信息中的“上年度营收总额”、“上年度营收总额”等数据和经营信息中的财务数据应当统计2015年度1至12月的财务报表数据。
3、项目信息应当注意更新2015年7月至12月半年期间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或物业服务企业公章,扫描并上传到信息系统;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尚未录入本系统的,应当及时按照实际管理情况新增项目并按照上报期限要求录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按照要求办理合同备案或备案内容有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备案。(逾期未报或漏报项目一经查实,将按列入2016年资质检查黄色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4、人员列表中需更新人员基本信息和已过期的证书信息,未更新的人员和证书不纳入资质检查考核范围。(因企业未按时更新造成人员不满足当前资质等级要求的在本年度资质检查中一经查实取消其管理资质)
5、完成物业系统更新后,需点击“上报信息”模块完成上报工作;报送成功后可在“上报历史信息查询”模块中查询上报数据与企业端数据是否一致,数据一致即完成系统年报更新。
五、其他事项
1、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
①业务咨询电话:0592-2204279
②系统操作咨询电话:0592-6300640,5070808
2、福建省物业管理信息系统
本月可按省住建厅要求报送2015年度“第四季度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季报”和“从业人员年报”表,技术支持电话:0591-87619575,87616295。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元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