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关于开展2009年省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13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997

各物业服务企业:
 
  2009年度省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报名工作即将开始,现将2009年省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2009年省级、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考评项目,请于8月21之前先报名,9月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送交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申报项目和条件
 
  1、申报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的要求。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且自评分达98分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健全较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
 
  (4)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5)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6)未发生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7)消防系统验收合格,或消防系统移交物业管理,且有消防预案。
 
  2、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1)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具体规模为:工业区建筑面积达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0%以上;
 
  (2)取得“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且自评分达95分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健全较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6)消防系统验收合格,或消防系统移交物业管理,且有消防预案。
 
  三、申报材料
 
  (1)福建省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文件;
 
  (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文件,或消防系统移交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预案;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
 
  (5)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授予的市级/省级示范称号文件;
 
  (6)物业项目管理单位创优工作方案及能反映该项目外观形象的照片(至少三张);
 
  (7)居委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征求意见表;
 
  (8)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成立证明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咨询电话:2235709
 
   联系人:曹主任
 
  附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征求意见表.doc
 
        福建省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达标申报表.doc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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