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8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2726
闽建房[2014]17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宁德、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全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3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省范围注册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中:取得暂定资质证书未满一年的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不参加本次资质检查。
二、检查办法
(一)实行“谁审批资质、谁负责检查”,并由企业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在“网上办事”模块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物业信息系统》)进行无纸化申报。
(二)实行分类检查。按以下情形,将企业区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类,实行差异化检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色类企业:
(1)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被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被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愈期未整改到位;
(3)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一条列举的行为之一。
2、未按省厅文件要求在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系统”填报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状况报表和从业人员报表及其它有关数据的,列入黄色类企业。
3、除上述1、2项以外的企业,列入绿色类企业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对红色类企业,按照现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标准和条件进行全面核查。企业应通过《物业信息系统》报送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相关材料和数据。
(二)对黄色监管企业,重点核查企业填报物业管理项目和经营统计报表数据情况。企业应通过《物业信息系统》报送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项目和经营统计报表数据。
(三)绿色监管企业:企业通过《物业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四、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对象分类名单。一、二级资质企业的颜色分类由省厅负责确定并作出检查结论;三级资质企业由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分类并作出检查结论。
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上分类办法,核实所在地受检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红色、黄色监管情形的企业名单及具体情况,并将列入红色监管企业的相关处罚信息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管理信息-企业处罚信息”栏。其中存在红色、黄色监管情形的一、二级资质企业名单及相关书面材料(含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由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汇总于10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企业于11月 20日前进行网上申报,按本通知要求更新完善企业系统数据。具体操作方法:进入“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首页的“网上审批大厅”→ “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系统” →登录。
(三)资质检查部门于12月10日前,对企业在《物业信息系统》中的申报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对企业作出资质检查结论。对资质检查合格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予以换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对资质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撤回资质证书,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其中:一级企业资质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将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消其资质证书,并按规定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四)12月31日前公布资质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一)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部署并组织实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如实及时填报相关数据和材料,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质检查工作。要把资质检查工作与规范企业行为相结合,通过资质检查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经营,进一步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提升我省物业管理水平。
(二)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于12月20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的资质检查情况按附表2汇总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件 :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表》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