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转发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5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4542

厦建房〔201437

各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79号令)、《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4号)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的通知》(闽建房【201417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我市2014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现将具体部署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资质检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我局成立2014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长:陈锦良(局党组成员、总建筑师)

副组长:孙劲峰(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处长)

  员:吴雪琳、吴育平、秦昕、陈芳、范婷文、唐慕珍、李元欣及有关专家,各区建设局有关工作人员。

二、检查对象

20131231前取得物业管理资质一、二、三级及暂定三级资质的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外地在厦从业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一、二级资质企业,我局初步检查后将企业存在问题及初检结论报请省住建厅确认并做出检查结论;

(二)三级资质企业,由我局检查并做出结论;

(三)资质证书有效的暂定资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不列入本次资质检查;

(四)外地在厦从业企业,由我局对其在厦分公司和管理项目做相应检查。

三、检查办法

针对受检企业的信息报送、问题整改及投诉处理等有关情况,本次检查采取“厦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厦门信息系统”)和“福建省物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厅信息系统”)两个系统的数据校验与资料报送相结合、并选取部分项目实行实地检查的基本方式。同时,将受检企业区分为红色、黄色、绿色三个检查类别,相应实行整改跟踪、督促落实、免检确认等差异化检查。

(一)在2013112014630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检企业,列入红色检查类别:

1.被市或区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未按规定整改的,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或投诉较多且群众反映较激烈的;

2.存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一条列举的行为之一,以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处罚情况的。

(二)在2013112014630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检企业,列入黄色检查类别:

1.被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认定为管理服务水平较差、业主对其管理服务投诉较多或严重不满的;

2.近两年有效投诉或纠纷较多的;

3、连续两次以上未报送或更新“厦门信息系统”半年报的;

4.2014年11月20前未按照要求报送或更新“省厅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

(三)不属于红色和黄色检查类别的受检企业,列入绿色检查类别。

四、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人员配备是否满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要求;是否及时更新、填报“厦门信息系统”和“省厅信息系统”系统的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完整有效、真实准确、依法合规;是否及时整改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事项;是否妥善处理信访、群访或投诉事项等;是否及时将所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向区建设局备案等。具体将根据检查类别分别实施差异化检查:

(一)绿色检查类别

1.企业填报检查表格。受检企业自查并填写《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表》(附件1);一、二级企业于1124-25日,三级企业于1126-28日将检查表等资料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后,报送我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

2.企业审校系统信息。审核、校验“厦门信息系统”2013下半年及2014上半年的半年报和“省厅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要求确保两个系统中专业人员等信息内容一致。“省厅信息系统”和“厦门信息系统”资质检查数据的填报要点和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二)黄色检查类别

除按照绿色检查类别提交《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表》之外,还须报送与“厦门信息系统”对应的纸质资料及其原件至我局审核,所应提交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

(三)红色检查类别

除按照黄色检查类别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之外,将酌情或适时抽取部分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五、检查步骤

(一)各区报送有关信息。各区建设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罚情况,于1115日前报送有关企业2013112014630在本区开展物业服务期间,存在违规或不良行为的情况(详见附件4),我局将根据各区报送的违规或不良行为轻重程度等情况,区分红色、黄色或绿色检查类别。

(二)企业开展自查整改。自发文之日起至1110,各受检企业对所管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向“厦门信息系统”和“省厅信息系统”录入信息,提交系统上报。

(三)企业提请检查审核。2014111028日,受检企业按照检查类别,携带要求报送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送至我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提请审核。

(四)我局组织专项抽查。201412115日,我局将适时组织专项抽查,就受检企业存在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令或督促整改,做出检查结论并发文公布。

六、检查要求

(一)受检企业应如实申报和填写“厦门信息系统”和“省厅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按照要求实施整改工作;配合做好相应检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或漏报,相关检查情况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

(二)检查合格的三级资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持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加盖资质检查专用章或换发证书,具体时间将在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通知。一、二级资质企业的检查结果及后续工作,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办理。

(三)检查不合格的三级资质企业,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做出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资质检查的三级企业,将依法做出处理。

(四)外地在厦从业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资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责令整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或不良行为,并酌情通报给该企业的资质主管部门。其资质检查结果将作为进厦备案的重要依据。

(五)资质证书期限届满的暂定资质企业,将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联系电话:

0591-8761629587602367,87619575(省厅信息系统的咨询电话)

0592-220427922196808123014(我局房管处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咨询电话);

0592-63006405399925(厦门信息系统技术咨询电话)

 

附件:

 

附件1.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检查表.doc

 

附件2.福建省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厦门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要点和注意事项.doc

 

附件3.不同检查类别企业需提交资料的清单.doc

 

附件4.各区建设局建议重点检查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xls

 

 

厦门市建设局

20141015

 

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温馨提示:

  一、2013年下半年报报送的模块请选择“2013年下半年报”;

  更新模块为:基本信息、管理信息、经营信息(为2013年度全年的财务报表数据)、人员列表、良好记录、项目信息(需更新2013年7月至12月半年期间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或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处)公章,扫描并上传到信息系统);

  二、2014年上半年报报送的模块请选择“2014年上半年报”;

  更新模块为:基本信息、管理信息、经营信息(为2014年1-6月的财务报表数据)、人员列表、良好记录、项目信息(需更新2014年1月至6月半年期间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或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处)公章,扫描并上传到信息系统);


  三、报送成功后可在“上报历史信息查询”模块中查询上报数据与企业端数据是否一致,数据一致即完成系统年报更新。

  四、企业在填报录入过程中有不明白之处可查阅《用户手册》(在系统企业端的“使用帮助”中查看),遇到系统操作困难可联系海迈科技公司(电话:5070808),业务问题可咨询房地产开发与物业处(电话:220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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