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严格执行住宅小区验收标准 规范物业公司
发布时间:2009-01-08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368
据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统计,75%的物业纠纷是由于开发商的遗留问题造成的,为此,民进河北省委建议——— 2005年至2007年,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物业纠纷600余件,其中,开发商遗留问题造成的纠纷占纠纷总量的75%。主要表现为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配套不全;工程质量差、保修不及时;售房时的承诺不兑现;前期物业服务不规范等等。
为此,民进河北省委提出,应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开发市场,严把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关。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确保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质量验收达标,以减少物业纠纷的发生。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权利义务的监管、规范和引导。物业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它关系着小区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不能完全交由业主与物业公司自行解决。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履行监管职能,制定公平合理的物业管理规范,以消除纠纷隐患,促进纠纷的解决。
业主和物业公司经常会为服务标准的高低、质量的好坏发生争执,由此引发了诸多物业服务纠纷——— 为破解这道难题,民进河北省委的一份提案中提出,建立住宅物业服务社会评价组织,定期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社会评价。
提案提出,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明确、统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对物业公司基本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做出规定,这样不仅有助于强化物业公司的责任意识,也有利于在纠纷发生时明确责任,化解矛盾。
该提案还提出,应建立住宅物业服务社会评价组织,定期对住宅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社会评价。可由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社区、居委会、专家、律师、记者、业主代表等,对物业公司标准化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出具社会评价意见,实现对物业服务的动态监管。对评价较差的物业公司由业主委员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并记入诚信档案,限制承接新项目,严重者则清出物业服务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