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无须理会”,香港业主大会竟然这样投票

发布时间:2016-08-06 11:02:21发布人:点击量:2713

香港业主立案法团,又称业主法团,是依据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成立的社会法人组织,相当于内地的业主大会、美国的业主协会(Homeowners Association)。


不过,与大陆业主大会相比,香港“业主大会”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差异。这其中最有意思的大概要算其表决程序和投票门槛。让我们以一张图表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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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对比后就会发现,对于各项需要业主达成共识的事务,香港业主立案法团采取相对多数决议机制,大陆业主大会采取绝对多数决议机制,不仅在法定出席率上、赞成票通过率上,香港远远低于大陆,而且在计算票数时,香港业主立案法团还可以做到四个“无须理会”。


香港这样设计的合理性在哪里?而且还有四个“无须理会”这把尚方宝剑,不会出现多数人被少数人代表甚至绑架的可能吗?


一方面,在业主大会机制相对成熟的地区和国家,召开业主大会的出席率普遍比较低(常常不足50%),香港也不例外。这就意味着,如果继续坚持绝对多数决议机制,势必会造成许多事项无法决策,或者拉长会议准备和表决时间,增加决策成本。从这一层面而言,依据出席率降低通过率,有它实务上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依据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法团大会召开的14天前,必须以各种方式明确通知业主会议决议内容。香港是法治文化极其成熟的地区,业主明知会议内容而不出席,实际上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做出了选择:或者对表决结果无所谓,或者相信其他出席的业主会代表自己的利益。


这一相对多数决议机制,也得到了实务的检验。事实证明,该制度设计降低了会议及投票门槛,提高了会议效率,最终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权利。


香港业主立案法团和大陆业主大会的另一大不同是其法律地位和职能。在这一点上,香港业主立案法团与美国业主协会较为类似:首先,香港业主立案法团具有法人资格,相当于公司法人,可以进行民事活动,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和被诉主体;其次,业主立案法团的管委会相当于该公司法人的“董事会”,负责执行业主立案法团的决议,并对大厦、小区内的日常事务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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