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名车在车库被淹 物业公司赔十万
发布时间:2009-03-30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947
常州市中院日前二审判决了一起某物业公司与业主因奔驰轿车停车库内被水淹造成的民事赔偿案件,物业公司赔偿近10万元。
常州某小区业主张某购买了该小区一地下车位的使用权,用于停放自驾的奔驰轿车。某晚天降暴雨,该小区部分车库被水淹,第二天早晨张某开车时发现车淹在水里,遂通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到现场定损后将车拖出并送奔驰4S店维修,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修理费用。而因浸水时间较长,导致电路、零部件及内饰损坏,奔驰车贬值损失估算为18万元。张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张某提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辆奔驰轿车因水淹产生贬值的损失进行鉴定,后该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该车贬值损失为96500元。物业公司认为天降暴雨系不可抗力情形,且公司已尽到了充分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天降暴雨,首先有天气预报可预知;其次,当暴雨来临时也并非不能避免和无法克服,可以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排水措施或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开出车库等。因此,本案的天降暴雨并非不可抗力情形。物业公司确实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在险情无法排除时未及时通知车主,导致车辆被淹受损,未尽到充分的物业管理责任,故其对车辆被淹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