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嫌物业管理房太小 业委会状告开发商
发布时间:2009-09-29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1074
物业管理用房太小
要求增加84平方米
2004年,开发商在杏林建设了建昌商业广场,总建筑面积61550平方米。交付使用后,厦门天刚物业管理公司受开发商委托,接手前期物业服务,办公地点就在开发商提供的两间总建筑面积39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里,这种情况延续到2008年底。
2008年12月7日,建昌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经选举产生后,接收了两间物业管理用房,其中一间由天刚物业管理公司留用,剩下的一间作为业委会办公议事场所。
业委会认为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房间太小,前后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增加物业管理用房,但是开发商一直没同意。无奈之下,业委会于2009年4月份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按建昌商业广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即增加84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双方各有理由
最终协议和解
业委会拿出福建省和厦门市的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至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而建昌商业广场的总建筑面积为61550.63平方米,按照标准,开发商此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明显低于相关规定。
开发商认为不增加物业管理用房也有依据,因为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30平方米,而他们已经无偿提供了39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给业主委员会,完全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另外,开发建设单位若要提供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有一个法律前提,就是物业管理用房已分摊计费到户;如果没有分摊计费到户,也就是说业主并没有出这笔钱的话,那开发建设单位就不存在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的义务。实际上,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没有公摊入户。所以,业委会无权要求增加物业管理用房。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开发商同意增加3间面积总计43平方米的房间作为业委会的物业管理用房,并配合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