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及复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15 00:00:00发布人:点击量:3288

 

 
各物业企业:
根据闽建房函【2007】89号文及市建设与管理局的通知,2007年省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及复检申报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2007年省级、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考评项目的项目和条件、申报材料、考评时间,其他事项等按照闽建房函【2007】89文号通知要求。(申报材料需附清单)
2、凡在1998、2001、2004年获得国家、省示范(优秀)项目参加2007复检的需提供项目自评分表和项目三年来管理工作总结各两份。不参加复检的,由该项目现管理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申请取消项目称号。
3、上述申报材料请于2007年8月24日前报送市物业管理协会。
 
市物业管理协会收件人:程翠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2007.8.15

 

关于开展2007年省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建房函[2007]89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省厅有关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的计划和安排,现将2007年省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2007年省级、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考评项目,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项目汇总名单报送省厅房管处。
  二、申报项目和条件
  1、申报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的要求。
  2、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1)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具体规模为:工业区建筑面积达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0%以上;
  (2)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健全较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6)消防系统验收合格,或消防系统移交物业管理,且有消防预案。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国家级物业项目管理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预检后,推荐汇总报送省厅房管处。
  (2)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省厅根据申报条件审查确定拟考评的项目。申报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省厅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预检,并推荐上报建设部。
  四、申报材料
  (1)福建省或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文件;
  (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文件,或消防系统移交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预案;
  (4)业主委员会成立证明文件;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
  (6)设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授予的市级示范称号文件;
  (7)物业项目管理单位创优工作方案及能反映该项目外观形象的照片(至少三张)。
  以上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申报时提交省厅房管处。
  五、考评时间
  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拟于10月份组织考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工作将于9月下旬开展,请各地做好准备。
  六、其他事项
  1、凡申报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需获得省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且预检分值不得低于98分;申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需获得市示范(优秀)项目称号,且预检分值不得低于90分。多层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区(指由二幢以上十八层以下的高层住宅楼组成)、综合性住宅小区(一个项目中既有多层又有多幢高层公寓住宅楼和其他经营性楼宇)、综合性别墅区均适用住宅小区的评分细则。单幢高层公寓楼、商住楼、写字楼或其他经营性大厦均适用大厦的评分细则。
  2、根据有关规定,今年省厅将对1998、2001、2004年获得国家、省示范(优秀)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工作将委托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复检中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要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责令整改到位;对管理水平严重下降、不再具有示范性作用的项目予以取消。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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